政府引入「謹慎責任」 不當照顧動物屬犯法 胡亂放生列虐待動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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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專訊】近年胡亂放生、不當照顧動物等問題無日無之,政府今日提出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諮詢,將這些問題列為刑事罪行,在不合宜環境放生動物將被視為殘酷對待動物,而長期或短期看管動物的人士亦受「謹慎責任」規管,包括必須提供食水、舒適環境、適當醫療等,否則屬違法,走失動物時,持牌人也要負上表面責任。修例建議又提高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至監禁10年、列明法官可禁止犯法者再養動物等,政府將就修例建議諮詢公眾三個月,並將制訂飼養動物的行為守則,首階段推出養貓狗的守則。

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陳肇始今日到訪愛護動物協會總部,強調理想的「動物福利」不只是保護動物免受殘酷對待,更須為動物提供「正面的體驗和感受」,故今次修例建議增設「謹慎責任」條款,指明飼養動物人士必須遵守指定的行為守則,違反者可被視為沒妥善照顧動物權益,政府會向他們發出改善通知書,要求於指定時間內改善。政府將為各類動物設相關的行為守則,首階段先定出貓、狗的守則。

政府諮詢文件內表示,「痛楚和痛苦有違動物福利,但沒有痛楚和痛苦並不意味已享有良好福利,理想的動物福利不單是動物沒有被殘酷對待,更須為牠們提供生活上正面的體驗和感受。」因此建議向對動物負有責任的人施加「謹慎責任」,必須採取合理措施照顧動物的福利需要。

需要負責的人不只動物擁有人,還包括長期或長期看管動物或管理動物的人,狗隻的持牌畜養人是其中一個對該狗隻負有責任的人。所有動物無論是野生或馴養均受法例保護,惟「謹慎責任只適用於有人須對動物負有責任的情況,因此不受任何人管控、在野外生活或野生的動物,將不會受須以謹慎責任照料的要求所規管,因為不能確定任何人對牠們負有直接責任,但是當野生或野外的動物受到看管或受人管控時,謹慎責任便會適用。」

文件解釋,動物福利需要包括以下四項:

(a)需要有適當的營養飲食;
(b)需要有合適的環境;
(c)需要能夠表達出正常的行為模式(包括社交需要);以及
(d)需要受到保護,免受痛楚、痛苦、疾病和傷害

政府將公布實務守則,違反實務守則不一定犯法,但可以作為檢控的證據。文件提出實務守則的例如,如須提供足夠清潔食水及均衡膳食、提供安全、清潔及舒適的環境、採取合理措施預防疾病、定期檢查動物,適時向獸醫求診、讓動物定期運動,有遊玩機會和加以陪伴等。

遺棄也會被視為違反謹慎責任,如證實動物因遺棄而遭受傷害及痛苦,更可引用殘酷對待動物的罪行處理。對於狗隻走失,持牌人也須負表面責任,除非當事人能證明案發時無須對該狗負上責任。

若遺反謹慎責任,漁護署會先發出改善通知書,若涉事者在指定期間沒滿足動物福利需要,便可被檢控。漁護署會就違反謹慎責任的最高罰則諮詢公眾,包括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等。

另外,政府亦提出多項建議,包括胡亂放生屬於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另就殘酷對待動物的經公訴定罪最高罰則進行諮詢,由現時的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提高至罰款200萬元及監禁10年。政府又建議法院禁止殘酷對待動物的人士再飼養或處理動物。

下載諮詢文件請瀏覽:https://www.pets.gov.hk/tc_chi/animal_health_and_welfare/Proposals_to_Enhance_Animal_Welfare.html

以下為漁護署提供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 169章)修例建議常見問題

問 1. 為何要提升香港的動物福利法例?
答 1. 現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 169 章)(《條例》)的重點是禁止和懲罰虐待動物,但它沒有具體促進良好福利或提供有關如何實現良好福利的指引,也沒有權力取締違法人士飼養動物的資格,執法人員在動物遭受痛苦之前能採取行動的權力有限。近年來,一些海外司法地區更新了為保護動物的法例,以反映動物福利知識的改進,雖然確切的方法各有不同,但一個共同的主題是向動物飼養人施加「謹
慎責任」。有見及此,香港的動物福利法例有需要涵蓋這方面的概念。

問 2. 「謹慎責任」 概念是甚麽?
答 2. 動物飼養人為動物提供所需的福利,須達到合理期望的良好護理。這
些福利需要包括:
-合適的飲食;
-合適的環境;
-當受傷或患病時能得到保護並可獲迅速診治; 和
-動物能夠表現出正常的行為。

問 3. 甚麽人須負上謹慎責任?
答 3. 動物的負責人須負上謹慎責任。他們通常是動物的擁有人,但也包括永久或臨時掌管或看管動物的人。

問 4. 根據謹慎責任概念,遺棄動物將視為違反謹慎責任的違法行為,為何市民仍可把動物送給(surrender)給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或動物福利機構處理?

答 4. 「遺棄」是指把動物掉棄在街上不顧的行為。放棄飼養動物並把動物送到動物福利機構或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並非「遺棄」,主人通常希望漁護署或有關機構能為其動物尋找新的主人。漁護署在接收動物後會由獸醫為牠們進行健康檢查及性情評估,若動物健康良好及性情溫馴,會被安排給市民領養。
是次的修例,我們把「遺棄」這議題列入修訂範圍是希望在法例草擬中能夠與律政司研究如何修改文字表述以協助執法。

問 5. 有寵物主人蓄意遺棄他們的寵物,當漁護署人員發現該動他們的寵物並聯絡他們領回時,他們可以表示不願領回該動物,為何他們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答 5. 執法人員會根據法例進行搜證,如有足夠證據證明寵物主人是蓄意遺棄,才可作出檢控。

問 6. 實務守則概念是甚麽?
答 6. 政府可頒布法定實務守則作為動物福利的標準指引。動物飼養人必須採取合理的措施,以確保動物是按照適用於牠們的實務守則來照顧。
在與相關持份者磋商後,漁護署署長會頒布實務守則。違反實務守則本身並不構成違法(實務守則不屬於法律),但可以作為違反護理責任的證據。

問 7. 實務守則會否加入動物主人如何妥善照顧動物、禁止飼養人放養動物、強制絕育等細節,實務守則會否進行公眾諮詢?
答 7. 我們會就修改法例的初步建議進行公眾諮詢,由於實務守則的內容不會寫在法例,所以未有計劃在公眾諮詢時一併討論。 漁護署會根據不同的動物而設定針對性的實務守則,在草擬實務守則時會邀請相關的持份者及愛護動物組織提供意見。

問 8. 請解釋「違反實務守則並非正式犯法,而違反謹慎責任才是犯法」的意思。
答 8. 違反了實務守則,漁護署可以先對該畜養人進行教育及發出改善通知書,要求他作出改善。但若果該畜養人沒有依從改善通知書作出改善以達實務守則的要求,漁護署便可以此為證據,證明他沒有履行應有的謹慎責任,違反謹慎責任便是犯法。謹慎責任是法例中一個概念,實務守則會隨著知識和大眾觀念的改變而可能作出修改,所以實務守則不會寫在法例中。違反了實務守則,是一個證據證明有關人士沒盡
謹慎責任,沒盡謹慎責任便是違反法例。

問 9. 如何確保寵物主人或需要照顧動物的人士不能以無知為藉口來逃避責任和令他們明瞭實務守則?
答 9. 漁護署會為所有新的和現行的法例進行教育宣傳,這包括在幼稚園、小學、中學、屋苑講座、各類交通工具、漁護署網頁,社交平台等發放訊息,教育市民知道飼養動物是有一定的規範,寵物主人就其寵物類別,需要搜集相關資料。

問 10. 根據實務守則,動物主人及看護人應該妥善照顧其動物,但若果沒有植入晶片,怎樣可以確定動物與主人的關係? 漁護署有沒有計劃把貓隻及其他動物均需要植入晶片呢?
答 10. 動物的負責人包括動物的主人,也包括永久或臨時掌管或看管動物的人。我們在執法時需視乎環境證據判斷案發時動物的負責人。

問 11. 法例修訂是否針對某種動物?
答 11. 法例修訂並非針對某種動物,而是涵蓋所有具有負責人的動物。制定實務守則是有先後次序,會以寵物為先。實務守則主要針對為動物提供合適飼養環境,合適飲食,合適治療給與受傷患病的動物,合適空間環境給動物表現正常行為等。社會對守則的看法將來有可能會改變,我們要依據科學上證據,不排除將來亦會有所更改。

問 12. 在甚麽情况發出改善通知書?
答 12. 如果有動物所需得到的福利未能達到良好施行的情况,但動物並沒有受到傷害,授權人員可以發出改善通知書。該通知書將指出飼養人需要做的事項,以便在指定的時間內改善和達到動物須有的福利要求。

問 13. 沒有發出改善通知書,仍可以提出檢控嗎?
答 13. 如動物身處於明顯有嚴重問題的環境,漁護署在沒有發出改善通知書的情況下,亦可直接作出檢控。

問 14. 在修例後,釋放動物的權力可有改變?
答 14. 現行情况,在虐待案件裡被檢取的動物只能在裁判官的命令下被釋放。在修例後,如動物的擁有人將該動物交出(或找不到該動物的擁有人),及該動物不再需要作爲案件的證據時,我們建議允許一名漁護署的高級獸醫師將其釋放。

問 15. 裁判官在甚麼情況會頒發剝奪資格令?
答 15. 倘若裁判官認為被告人士有重犯傾向去虐待相關的動物時,便可考慮對該被告人士頒發剝奪資格令。

問 16. 即使是增加罰款或提高監禁期限,但怎樣可以令裁判官在裁決時提高量刑?
答 16. 裁判官會視乎個案的細節而作出量刑決定。自從 2006 年增加了法例量刑之後,各案件的判刑均有相應提高。漁護署會檢視個案的判刑,若認為個案判刑過輕,會就判決提出覆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