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偕愛協研究指平均虐待動物案刑期僅2.4個月 倡設量刑指引為對嚴重案件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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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專訊】香港現時保護動物的法律和執法並不足夠,很多案件兇徒逍遙法外,即使被檢控定罪,監禁刑期也不高。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與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早前就2013至2019年殘酷對待動物案件進行研究,指出平均刑期只得2.4個月,平均罰款只得2900元,143名被定罪犯人中,只得49人被判監禁。一宗2014年涉及20隻狗死亡的收容所虐待案件,涉案場主僅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港大法律學院倡設量刑指引,根據不同虐待行為作出加刑。

研究報告又提出當局忽視疏忽致動物受虐的案件,如遺棄、不良的動物收容所等,提出多項法律改革建議,包括引入動物照顧者「謹慎責任」、訂立監管美容院、動物訓練員和寄養設施的規例、對動物收容所設立發牌制度等。

2014年的案件被告李佩嫦於元朗八鄉吳家村設收容所飼養90多隻狗,並收取捐款和物資,但在她於當年2月離港期間,協助照顧狗隻的朋友不顧而去,令狗隻斷水斷糧一星期,當中約20隻狗死亡。被告最終只獲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1000元。

該項研究由香港政府創新與統籌辦事處公共政策研究資助計劃資助,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韋凱雯副教授、愛協動物福利部副總監候安娜醫生、愛協福利部研究及發展主任何書平、及愛協調查主任秦美怡負責。

港大法律學院分析愛護動物協會數據庫中由2013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間發生的335宗虐待動物案件,最終以殘酷對待動物罪檢控並定罪的被告為143人,當中只有49人被判監禁,比例少於一半,平均刑期只得2.4個月,大部分案件刑期只得數星期,而平均罰款只得2900元。

分析報告又顯示,該335宗案件,有118宗屬對動物造成身體創傷,檢控只得63宗,有55宗最終讓犯人逍遙法外,不檢控的主因是警方無法找到犯人或找到致使動物受傷的證據。另有102宗屬疏忽照顧和遺棄造成的虐待,檢控亦只得61宗,41宗沒檢控。有23宗案件涉及為謀利而剝削動物,16宗檢控。12宗與囤積動物有關,檢控率較高,有10宗最終帶上法庭。毒害案件的檢控率最低,59宗案件只得兩宗案件。

資料來源:港大法律學院
資料來源:港大法律學院

虐待動物案件中,狗隻是主要受害者。直接對動物造成身體創傷的案件中,38%案件是主人或飼養者犯案,亦有多宗案件是對動物的家暴或傷害鄰居動物。

至於涉及疏忽照顧的虐待案件,大部分是因為經濟或家庭問題將動物遺棄,而且沒有給予食物和水,61宗案件中有17宗是動物在被發現時而死亡或因傷重而被安樂死,有41宗是被困在沒有食物或水的私人處所內。八成案件是涉及於村屋發生的動物囤積案。

研究指,很多疏忽案件沒檢控的原因是動物沒有足夠可見的傷害作為證據,而遺棄個案很多都因為警方未能在6個月檢控時限內找到兇徒而逍遙法外。報告指出,在缺乏為動物提供積極福利的法律義務的情況下,當局較有可能忽視疏忽的案件。

大多數疏忽和囤積動物的案件都涉及流浪狗,一些沒有足夠能力照顧狗隻的人囤積了很多流浪狗,有兩宗個案是犯人設立動物收容所,接收他人的動物以換取捐贈。研究報告指.現時動物收容所不受監管,對動物構成風險,有迫切需要制訂收容所牌照法例,並改善公眾捐款的務透明度。對於遺棄問題,報告指政府禁止在公屋養狗的政策,及過去多年的狗隻數量管理策略,導致現時香港的遺棄狗隻問題。

報告提出的一系列改建議如下:

  1. 引入對動物的謹慎責任以完善現行反虐待的法例
  2. 設立監管美容院、動物訓練員和寄養設施的規例
  3. 設立阻嚇毒害動物者的新罪行
  4. 改善監管使用動物捕捉器的規例
  5. 設立打擊動物從高處墜下的新罪行
  6. 禁止慈悲放生野生動物。